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发表时间:2019-08-14
第一条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天津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于二○○七年十二月正式成立。为了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天津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职责是为公司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博士后流动站合作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促进产、学、研的有效结合;负责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公司技术创新的生力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要具有开拓和创新的特色。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提高公司持续发展的实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兼任组长。领导小组为工作站最高领导,决定工作站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事宜,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专家小组。具体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公司直辖独立机构。接受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接受全国博管会和天津市人事局业务指导。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八条 基本条件: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有能力从事本公司提出的科研课题开发方向的人员,可申请到本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进站人员,应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如当时还没有拿到博士学位证书,可递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的复印件或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申请程序
申请进站人员,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见第九条)和选定研究课题方向;工作站初审合格后,由公司安排面试,并商定具体研究内容;进站博士根据面试时商定的课题和要求,书面提出对该课题的初步理解和设想,工作站据此择优录用。进站后,签订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四方联合招收协议书,明确各方责权利。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的工作期限,将根据研究的内容、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一般为一到三年。具体出站时间由公司根据科研课题进展情况、市场情况、博士后本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综合因素决定。但必须在出站二个月前通知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使其做好出站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前两个月为课题调研的开题阶段。要求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调研提纲,对课题的国内外现状、技术可行性及市场前景进行调研并详细写出调研报告,然后做正式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经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必须努力工作,严格按开题报告内容及进度要求开展科研工作,定期撰写工作总结,定期做学术报告。在站工作期间,因市场变化、技术路线变更等主客观原因,需要更改研究课题和计划时,由公司与有关方面商讨后决定,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并即时告知合作导师和工作站备案。
第十四条 工作站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及表现进行半年一次的定期考核。对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退站处理:
1、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2、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3、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积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4、因主观原因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从事短期合作研究,未经同意,逾期一个月不归者。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取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天津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发明权、署名权。博士后研究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视同企业员工,应遵守公司、联合招收流动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遵守招收协议各条款。
第十八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接到出站通知后(或主动申请出站被同意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作站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及在站期间取得的完整的技术资料、研究结果、数据、软件、图纸和全部实验材料等,并经专家小组指定的技术负责人验收。
第十九条 工作站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递交的各种出站材料后,会同流动站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其成果完成情况、使用价值、经济效益、学术水平进行评价、鉴定。流动站根据该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考核结果、评价等,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的工作安排,可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工作站、流动站可协助向有关单位推荐。
第二十一条 流动站对经考核合格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并报请天津市人事局转请人事部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其科研经费根据开题报告批准的额度和科目,制定用款计划,按公司财务制度计划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薪酬待遇,在公司和博士签订的工作协议中做详细约定。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或中途离站,即终止一切费用的支付。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天津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分别给予罚款、警告、退站、开除等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已在生产上得到应用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经过专家小组组织评审确认,按效益大小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壹至叁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各种处分决定,报天津市人事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工作站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天津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